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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股改有据可依

发布时间:2005-11-26 2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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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商务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通知》称,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含H 股或B 股的A 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向商务部报送外资股比例变动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提供相关的数据查询服务。《通知》规定,股改方案实施后,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企待遇不变。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25%但高于10%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分别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10%的,上市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商务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要求,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在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改方案直接报送商务部备案。同时,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不出售股票的期限内,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不变。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引起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政策。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出售其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


金羊网 200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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