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投资商会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基本知识(4)

发布时间:2013-06-17 14:17:05
浏览量: 1798

  候补代表:是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时进行递补而设立的,其产生办法与正式代表相同,候补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但在会议期间只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党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设立候补代表。

  特邀代表: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 可设特邀代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有贡献、有威望的同志。确需设特邀代表的, 由党的委员会提出特邀代表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省以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

  列席人员: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党的委 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 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直属党委和下一级党组织的 主要负责人等。

上一篇:中国共产党章程

下一篇: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