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统计工作,全面反映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经济是指利用区域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设置在该区域,而将全部或部分生产制造基地和分支机构布局在其它地区的一种经济形态。
第三条 总部企业是总部经济的主要载体,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四条 总部经济统计是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的总部企业所产生的社会直接经济效应进行统计核算,以描述总部经济发展规模、效益,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拉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依照《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总部企业均纳入本办法统计范围,相关企业应定期向市统计部门报送总部企业统计报表。
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市统计部门另行制发。
第六条 总部经济统计遵循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市统计部门为统一协调机构,负责建立总部经济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当年经联席会议审定的新认定和复核的总部企业名单及时提交市统计部门。
第七条 在总部经济统计中,凡涉及地域概念的统计指标,必须遵循在地统计原则和国民经济核算原则;凡涉及总部企业汇总的统计指标,必须按总部所辖企业合并数据进行统计和核算。
第八条 反映总部经济的统计指标按照属性指标和数量指标分类。属性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总部类型等;数量指标主要包括:企业个数、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计、增加值、利润总额、上缴税金等。
第九条 在现行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增设总部经济统计报表,并建立总部企业数据库。总部经济统计应充分发挥经济普查等功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总部经济统计方法和数据库。
总部经济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执行。
第十条 根据总部经济统计处于试行阶段的现状,以及现行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总部经济统计频率定为年度统计。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统计数据由市统计部门统一汇总、核算、评估和认定。根据需要,市统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总部经济主要数据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统计数据经评估认定后报市政府审议,审定通过之后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发布,并及时向各区政府反馈各区总部经济主要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