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投资商会

政府可发起设立创投基金

发布时间:2008-08-06 11: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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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在昨天举行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要向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倾斜,在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能够满足需要时,采购非自主创新产品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亮点之一

  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

  根据《条例》,我市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

  《条例》规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市、区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组建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情报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同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咨询、评估、经纪、行纪等服务。

  亮点之二

  政府应当建立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近几年我市财政对科技投入比例一直维持在全市财政支出的5%-7%之间,在全国各大城市之中属于中等水平。为促进创新活动开展,体现“舍得投入”,《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

  作为科技创新投入的其中一项,《条例》提出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设立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新产品研制、高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等11项科技创新相关活动给予支持。

  亮点之三

  政府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属于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科技企业。

  市政府还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再担保机构,重点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市政府可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市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担保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亏损,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亮点之四

  政府采购要向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倾斜

  深圳的自主创新产品一度存在“墙内开花墙外香”的现象。为此,《条例》特别规定,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并征求企业和社会的意见。每年公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对符合国家规定、需要重点扶持且经科技、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同时,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和承接政府投资工程时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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